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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验:绝对不要又一次定义继承而来的 non-virtual 函数 --> Item 7 "为多态基类声明 virtual 析构函数" 是本条款的特例 演示样例:
class B{public: void mf(); //...};class D: public B{public: void mf(); // 遮掩了B::mf。Item 33 名称遮掩规则}D x;B *pB = &x;D *pD = &x;pB->mf(); // 调用 B::mfpD->mf(); // 调用 D::mf解析: 1.non-virtual函数是静态绑定的。 pB声明的类型(pointer-to-B)是静态的,而pB指向的类型(class D)是动态的。 通过pB 调用的 non-virtual函数永远是B所定义的版本号 2. public 继承意味着is-a,适用于B对象的每一件事,也适用于D对象,由于每一个D对象都是一个B对象 不变性凌驾特异性,B的derived classes一定会继承 mf 的接口和实现。由于 mf是B的一个 non-virtual 函数 又一次定义继承 non-virtual函数后产生的茅盾: 假设D真有必要实现出与B不同的mf,那么“每一个D都是一个B”就不为真。就不应该以 public 形式继承 B 假设D真的必须以 public 形式继承B,而且假设D越有须要实现出与B不同的 mf,那mf就无法为B反映出“不变性凌驾特异性”的性质